在公司簽完合同后稱公章不是公司的,誰擔責?_裁心鏤舌網
新快報訊 記者高京 楊喜茵 通訊員朱俊雅報道 在日常經濟活動中,誰擔責訂立合同是公司公章重要的一環,簽字蓋章意味著當事人達成合意,簽完各方均應依約履行。合同后近日,誰擔責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案例,公司公章在被告公司簽訂的簽完合同,發生糾紛后,合同后被告公司稱簽約人不是誰擔責自己的員工,簽章也不是公司公章本公司的公章。此時,簽完被告公司是合同后否需承擔違約責任?
王女士在廣州居住多年,戶口一直在外地。誰擔責因其想落戶廣州,公司公章通過熟人介紹認識了葉某,簽完葉某自稱有能力幫助王女士辦理入戶事宜,只需繳納9萬元就能落戶廣州。王女士心動不已。
在葉某的帶領下,雙方一同進入廣州某教育投資公司的辦公場所,并在該辦公場所內簽訂《職稱入戶服務協議》,約定:該公司協助王女士通過高級職稱證書考試并辦理入戶事宜,公司收取服務費90000元,王女士應在簽訂服務協議當天支付總服務費的50%,拿到廣州市入戶指標卡后支付剩余尾款50%。上述協議甲方蓋章處蓋有該教育投資公司的印章。
王女士依約向葉某轉賬支付入戶服務的首款45000元,葉某向其出具收據。該收據收款單位蓋章處蓋有教育投資公司印章。后葉某告知王女士因故無法為其辦理落戶事宜,王女士要求退款,但葉某僅退回款項7000元。經多次催討無果,王女士將該教育投資公司及葉某訴至法院,要求其共同返還服務費38000元及相應利息。
被告某教育投資公司辯稱:葉某不是該公司員工,其僅是用公司場地與王女士洽談,是葉某自己刻的公章,與其無關。一審中,教育投資公司向法院申請對印章真偽進行鑒定,但未在規定期限內繳納鑒定費用。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,某教育投資公司、葉某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王女士退還款項38000元及利息。某教育投資公司不服,提起上訴。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,維持原判。
法官提醒,消費者在簽訂金額較大的合同時,應盡量采取書面形式簽訂,并注意核實確認對方的主體資格,核實并復印、保存其營業執照或身份證等證件,確認其真實身份及行為能力。